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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严惩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违法行为
2016-12-12 10:37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宣扬宗教狂热、破坏宗教和谐等内容的信息……”这是12月10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之一。 

该《条例》是在近日结束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 

适应网络信息工作新形势

当前,网络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深度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方式,促进了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 

同时,因为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分散、发布成本低、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导致发达的网络信息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网络虚假、有害信息,因其内容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强,不仅侵害公民名誉、伤害个人感情,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更损害国家形象,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据统计,当前新疆网民数量达到了1300万人,在疆内备案的网站达到1万余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说,适应网络信息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起草、出台、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积极回应各族群众的期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十分必要和紧迫。 

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立足于新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需要,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对传播虚假网络信息行为的监管机制:明确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工作中政府、单位和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俗称的平台、网站)、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实名制、备案许可及对虚假信息的处理措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条例》明确,自治区从事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和手机短信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严惩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

单位和公民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是信息网络服务使用者,也是网络虚假信息的受害者,对防范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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